熊大明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来源:熊大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1
浏览量:2602

案情

长泰县岩溪镇老人梁某育有两个儿子,小儿子生来就有智力缺陷,大儿子梁某国一直是家中的顶梁柱,在与林某结婚,生下了两个可爱的女儿。

2012年8月,不幸降临到这个家庭,梁某国在厦门同安因车祸丧命。悲剧发生后,经同安法院调解,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等共计31万余元,案款第一时间汇至林某账户上。然而围绕这笔钱该如何分割,亲人间出现了矛盾。最终,公公梁某向长泰检察院巡回检察室反映了该情况,并将儿媳林某告上了长泰县法院。巡回检察室的干警也积极协调此案,与法院的法官一起对双方做工作。

法庭上,双方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各执一词。公公梁某辩称赔偿金为梁某的遗产,自己理应有权分到,且因为小儿子的病,家里债台高筑,应照顾多分配些。

林某则认为虽然公公家庭也比较困难,但自己有两个年幼的孩子,且无固定收入,这笔死亡赔偿金对她们母女三人也很重要,应该多分一点。

判决

本案审理后,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按照继承法进行分割,但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来确定。结合本案,31万余元赔偿款中,因办理丧葬事宜,林某先前已拿出部分钱款给其公公梁某,应在剩余款项范围内进行分割。

死者梁某国生前与妻子及儿女共同生活,且两个女儿系未成年人,林某也无固定收入,对梁某国的经济依赖程度较强,所以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应适当予以多分;公公梁某除了死者梁某国外,还有一个儿子,应予以少分,但考虑到梁某家庭情况特殊,应当予以适当照顾。

评析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

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

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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